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鐵絲一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之陳述⑶贓
物認領保管收據在卷及供竊盜所用之鐵絲一支扣案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被告先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嗣
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假釋出獄,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假釋期滿視同刑
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