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敬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敬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
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
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
伍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連續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之判斷除補充本案外籍勞工LAZAROHILARIO
及ANDAYAALEXDELOSREYES之就業許可,分別於民國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四月十日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而失效,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四六七二號函
附卷可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先後二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
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七
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