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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