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明德
吳芝瑛 鄭勝智 告訴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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