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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