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張永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
  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
  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及繕本
  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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