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張永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
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
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取得支票之原因及過程)及繕本
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