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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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 告 邱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