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李英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防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