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吳金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