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88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曾國修
被 告 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叁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