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嘉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嘉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范嘉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暨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何尚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
被告范嘉瑋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號(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嘉瑋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下午11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經員警於104年7月13日下午11時57分許徵
得其允諾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嘉瑋於警詢之供述。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3日編號UU/2015/00
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㈢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1份。
㈣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警詢錄音影畫面翻
拍照片各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檢察官陳中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綠堂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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