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以真
   黃春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46元,應繳裁判
  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1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黃春子信用卡申請書正反面
  影本及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及帳單,並以證據資料
  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證物影本均應檢附)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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