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以真 即
黃春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46元,應繳裁判
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1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黃春子信用卡申請書正反面
影本及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及帳單,並以證據資料
說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繕本一份(證物影本均應檢附)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