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哲安 即 利安 服裝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江哲安即利安服裝號(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即原告 林延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月20日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請求廢棄改
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