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素梅 相對人即被告 林伯強 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訴訟代理人 廖得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素梅之住址「彰化縣○○鎮○○路○段○○○號」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