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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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曾張娥
莊 張春美 張春菊 被告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8,700元(即原告請求撤銷及移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