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上訴人 張進輝 被上訴人 張榮燦
劉桂榮 劉岳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9,312元(參本院豐原簡易庭民事簡易卷103年8月7日起訴狀,第20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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