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明湖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原告 劉蒼梧 原告與被告 黃梅珍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4,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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