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張本奉 債務人 薛式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柒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薛式能於民國(下同)90年03月27日及100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90年03月27日起至110年03月2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525%計付。(2)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04月14日起至115年04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270%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薛式能應於每月27及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05月27日及101年0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式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25│││115739││5月27日起│││││7元│││││├──┼───┼─────┼──────┼──────┼───────┤│002│新臺幣│薛式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70│││191472││4月14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式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739││6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薛式能│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472││5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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