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林欣融 被告黨 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於98年間於某道館認識,於99年7月間,見原告資力頗豐,竟萌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其所任職之大鈦豐瓦斯行負責人 劉麗珠 之兄即 劉和佳 開設當鋪,獲利豐厚,可透過其居間之管道代為投資,當鋪之每月盈餘可按投資比例分紅云云,以此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99年8月9日、99年8月27日及99年9月3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巷○號住處,先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80萬元及80萬元,共計170萬元予被告,被告得手後,先後將其中32萬元充當係投資獲利之分紅交付原告,藉以取信原告,迄100年9月27日,被告已將上開詐得款項全數花用殆盡,原告質疑投資分紅遲無下文,被告則搪推上開當鋪已倒閉,所投資金額均已虧損無幾,原告察覺有異,向劉麗珠詢問確認,始得知並無何投資當鋪情事,原告始知受騙。爰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8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並未向原告詐騙金錢,係原告說有一筆錢要投資,想賺一點利息,伊告訴原告可將錢投資當舖,可以賺一些錢。後來伊也有介紹朋友向原告借錢,都是透過伊,朋友有借有還,伊自己也向原告借30萬元,每月利息15,000元,後來沒有還,但總額並沒有170萬元那麼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投資為名向其詐騙170萬元,已據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花蓮分行存款帳戶為據(本院卷第10-11頁)。被告則抗辯並未向原告詐騙投資,僅有向原告借款,且借款總額亦未達170萬元等語。是本件所爭執之要點在於:被告有無以投資名義向原告詐騙取得170萬元?經查:經本院刑事庭法官勘驗原告所提出之檔名「2008年2月」原告與被告之對談錄音及電話錄音勘驗筆錄略以:
〈1〉檔案A女(原告):妳要不要喝水,春鳳。
B女(被告):不用,謝謝(重複兩次)。
A女:妳不用喝水!A女:春鳳妳怎麼了,看起來一副沒精神。
B女:(嘆氣)…(聽不清楚)事情。
A女:今天10月2日,明天10月3日…(B女:我知道)…要繳卡費,我還要支付其他的一些開銷。
B女:我現在也沒有(聽不清楚)…這一、兩天(聽不清楚)A女:6千…我倒水給妳好不好B女:不用,真的不用,謝謝。
A女:週末我們好好(聽不清楚)。
A女:春鳳,當初妳一直邀我投資當舖,我是完全的信任
妳。去年99年,我8月9號我拿10萬塊交給妳,8月27號我拿80萬交給妳,9月3日我拿80萬交給妳,總共我拿170萬交給妳投資當鋪。我現在錢都拿不回來,我真的是崩潰到極點,我現在170萬都拿不回來,我崩潰到極點。你知道嗎!(B女:…)妳先聽我講,我現在經濟窮困啦,每天恐懼、恐慌、焦慮不安、無助(聽不清楚),難道妳痛苦這樣的過日子,我每天都無法入眠,造成我頭痛、太陽穴痛,這對我來說是很大很大的傷害,也是一種精神折磨。當初我是完全的相信妳,因為妳一直邀我投資當舖,我很完全的信任你,把我所有的積蓄(重複兩次)170萬交給妳投資當舖,現在我的錢170萬拿不回來,我感到很恐慌,我不知道我怎麼過日子。
B女:那180萬我們那時候的投資說,我的本意…(A女:妳
大聲一點,我有一點重聽),我是希望說本來能夠說賺錢,可是不是…可是我覺得妳講的給我的感覺好像是說,妳的(聽不清楚)170萬騙走,然後我們這170萬私吞,我覺得這種說法我很難接受。
A女:那是你們…那是妳跟他的事,妳自己去喬。因為當
初我把錢170萬交給妳…(B女:對阿,那我也沒講說(聽不清楚)要還,我只是說…),只是我剛…對,我們現在好好談,妳知道嗎,我光是這些精神折磨、痛苦,我都還沒叫你們賠償我耶。
B女:我也精神折磨,可是我有(聽不清楚)妳嗎,我說我是(聽不清楚)。
A女:投資當舖我,還有你弟弟,還有你(聽不清楚),還有
誰?B女:還有我就我…(A女:還有咧,就這些人投資當舖?)
沒有了。因為我那時候,我不可能時時刻刻(聽不清楚)…然後賺錢(聽不清楚)…找我朋友、我自己,最(聽不清楚)是我自己…在下來是因為我看我朋友他要繳那麼多錢,我想說這利潤還不錯…那就好吧,我就問要不要投資,就是這樣而已,我當初的本意就只是想要幫助,也不是要去害別人,結果搞到現在…A女:說這些有的沒有的都沒有意義,我們今天好好的談,看這個170萬怎麼還我,我是希望…因為我170萬拿不回來,對我每天都是精神折磨,一天24小時我每分每秒感到恐慌、焦慮、不安、心煩,痛苦的日子,妳知道嗎?B女:我還不是一樣,我還要跟這麼多人,因為我…。
A女:妳不要跟我說這些,我沒欠他們錢,那是妳跟他們的
事,妳自己去負責。B女:可是我覺得…(中間兩方在爭吵,聽不清楚)…妳不能說有利潤可以賺的時候就說好,現在出了事情,就什麼事情都我的事。
A女:當初我把錢交給妳,都是妳在全權處裡,而且當初妳
也說這個投資,我投資的這170萬,妳會全權對我負責任。(B女:我有說有事要負責任嗎?)對阿,妳有說過妳要為我負責任阿。(B女:…(聽不清楚)…)。
那我們今天好好的談,因為我當初是拿一筆170萬交給妳投資當舖嘛,(B女:沒有錯阿),對不對,那我是希望說在短期內,半年,我給妳半年的時間170萬還給我。
B女:他沒有給我錢,我怎麼可能短期之內,半年給妳錢,那妳就不能…(聽不清楚)。
A女:在短期內把170萬還給我,你們可以的,只要有心去
做,都可以克服的,(B女:不要再告訴我一個人想辦法,我可以…),只要有心去做,都可以克服的,如果沒有心去做,妳都會找很多很多理由。(B女:170萬,怎麼辦?)我現在錢170萬拿不回來,妳很對不起我。
B女:當初賺錢的時候,為什麼妳都沒有想說我對不起妳呢,現在就說我對不起你。
A女:我現在不想聽那些,那些都沒有用。(B女:可是我覺
得妳這樣也太那個了吧…),那些都沒有任何意義,我已經很仁慈了,也讓你們很方便。(B女:半年內還170,妳要我怎麼生170萬給妳。)可以,妳跟他私下去喬,你們去處理,私下去喬,(B女:可以?如果可以的話,我今天就不會這樣了。),因為我當初把170萬交給妳去投資當舖,當初妳一直邀我投資當舖,我完全的信任你,所以才把我170萬交給妳。
B女:妳把這個責任全部推給我是不對的,當初也是妳情我
願的。(A女:別說這些啦。)問題是妳現在追我追不到阿。何況我…(A女:因為不是說妳的(聽不清楚)…因為…。)我有這個誠意,可是妳居然這樣子(A女:
放屁),妳叫我去哪裡生。而且我沒有…無憑無據,而且對他也無憑無據阿,我要怎麼去要求他。
〈2〉檔案:A女:妳大聲一點,我這邊收訊不好,妳有聽到嗎?(B女:
我在聽,有。),妳有在聽。
A女:我問妳,當初妳一直邀我投資當舖,妳坦白跟我說,
投資當舖的有哪些人?B女:(聽不清楚)…(A女:對阿,妳坦白的跟我說投資當
舖的有哪些人?),投資當舖的嗎?就我弟弟、我、還有那個朋友阿。
A女:當初妳一直邀我投資當舖,我是完全的信任妳,去年
99年8月(B女:(聽不清楚)…)份跟9月份,我總共拿170萬元交給妳,都是妳在處理的,當初妳跟我說我們投資的當舖是在那個花蓮市○○○○路開瓦斯行老闆娘的哥哥所開的當舖,妳老老實實坦白跟我說,我交給妳的170萬,這筆錢妳交給誰。
B女:(聽不清楚)…(A女:蛤,妳說什麼?)…(聽不清楚)我拿去投資。
A女:妳這筆錢,我交給妳的170萬,這筆錢妳交給誰?B女:(聽不清楚)…針對我咧,妳的錢又沒有拿給我(A女:
我錢交給妳)…(聽不清楚)有什麼關係,(A女:有阿,我是受害者,妳要老老實實坦白的跟我說阿。),我也是受害者阿,…(聽不清楚)…(A女:這筆錢,我交給妳的170萬,妳老實坦白跟我說,這筆錢妳交給誰?),交給我阿(A女:我交給妳,妳交給誰啊?),妳(聽不清楚)交給我阿(A女:對阿,我交給妳,妳交給誰啊?),…(聽不清楚)交給我而已,就這樣子阿。
A女:對阿,當初妳跟我說我們所投資的當舖,是妳之前在
瓦斯行做的那個老闆娘的哥哥所開的當舖(B女:別人不會承認,也不會那個…),誰不承認(B女:人家不認識你,也不跟你有所牽扯。),妳是說誰不承認?既然我們都是受害者阿,我們就一起去面對,一起去找他阿,問他瓦斯行老闆娘以怎麼處裡。
B女:…(聽不清楚)…不是說沒有,不是說妳今天又(聽不清楚)就這樣阿。
A女:上個月9月27號,妳跟我說開瓦斯行老闆娘的哥哥所開
的當舖倒店,人跑掉了,我的錢,170萬元拿不回來,那開瓦斯行的老闆娘是怎麼跟妳說的?(B女:她哥哥的情況她也不知道阿。),她哥哥的情況她也不知道?(B女:…(聽不清楚)…),嗯,那我要…B女:妳現在不用去問誰什麼什麼,我就說過我會負責到底,我當初也跟妳講了,我說妳不要逼我逼太深,因為妳要我一個月還妳6萬塊,實在是強人所難,但是我有誠心誠意要還妳,但是我有誠心誠意要還,要把我能夠賺到的錢,能賺多少我就還你多少,可是妳又要這樣子逼我,逼到最後,妳這樣子逼我,好阿,就算妳今天…(聽不清楚)…妳也是一毛錢拿不到阿。
A女:我並沒有逼妳,今天是妳逼死我,我身上沒有錢,我
連吃飯錢、繳房租費、勞健保錢等等的費用都拿不出來,妳等於是逼死我(B女:…(聽不清楚)…),當初我把一大筆錢交給妳,170萬交給妳(B女:…(聽不清楚)這個話題,我說過我會用我(聽不清楚)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妳要這樣子一直逼我,一直逼我的話,那我跟妳講,我隨便妳。),春鳳,妳老老實實的坦白告訴我,我拿170萬元交給妳,這筆錢妳交給誰?做甚麼投資?B女:交給我阿(A女:嘿,做甚麼投資?)A女:對阿,我交給妳阿(B女:妳現在要問這個事情…),
170萬元我交給妳,都已經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妳還不坦白跟我說嗎(B女:我要坦白跟妳說?),是阿,既然妳也說妳是受害者,我也是很大的受害者阿,都已經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好好的談嘛對不對(B女:…(聽不清楚)…),我把170萬交給妳,這筆錢妳交給誰?(B女:我會好好的還給妳,請妳不要再逼我了好不好。),我沒有在逼妳(B女:我已經(聽不清楚)…不要把我逼到我真的去自殺好不好。),我沒有逼妳(B女:我說了(聽不清楚)…),我身上沒有錢,是妳斷我後路,讓我無法生存,活不下去。
B女:我一定會想辦法籌錢,我一定會還妳的,我一定會想
辦法籌錢還妳,給我一點時間,我會籌錢還妳,我有(聽不清楚)還妳。(詳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號刑事卷第137至140頁)。
(二)證人劉麗珠到庭具結證稱:被告並未拿錢給伊說要投資等語(本院卷第54頁)。證人劉和佳亦到庭證稱:伊開設之請鄉親當舖行,僅伊與弟弟合資,並無其他人投資等語(本院卷第71頁)。
(三)從而,依據兩造間通話內容,可見被告對於原告表示當時將170萬元交付予被告投資當舖一事始終未置異議,反而一再要求原告不要去找瓦斯行老闆娘質問當舖投資一事,伊會將170萬返還原告,要原告放心等情,足認原告之指訴並非虛妄,茍被告非以投資當舖為由使原告交付170萬元,被告於前揭對話中當無回應原告之詢問且進一步解釋伊將原告交付之170萬投資當舖後當舖倒店,老闆跑掉了,170萬元拿不回來之理,是原告所述應堪憑信,被告向原告佯稱投資當舖,當舖之每月盈餘可按投資比例分紅以取得170萬元款項乙節,應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8萬元(被告已返還32萬元─本院卷第40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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