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調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調字第355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時尚風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甲○○因本院97年度桃小調字第355號與相對人時尚
風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
5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
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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