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簡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4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一時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
、目的、販賣商品數量,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CHLOE及CHANEL之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
條所販賣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月9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
├───┼───────────────┼───────┤
│一│白色「CHLOE」上衣│1件│
├───┼───────────────┼───────┤
│二│駝色「CHANEL」連身洋裝│1件│
├───┼───────────────┼───────┤
│三│白色黑點「CHLOE」外套│1件│
├───┼───────────────┴───────┤
│總計│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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