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甲○○住南投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被告乙○○住台中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莊嘉蕙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