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伍玖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五中巷光竹橋頭處東面查獲被告甲○○(已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五九公克,包裝重0‧二八公克),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將扣案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為一‧五九公克、包裝重0‧二八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