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慶榮陶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原告起訴狀之日期及系爭磁磚之背面拓印。
原告應於十日內補陳收到被告九十年六月五日準備書狀之日期及「光陽牌一六五特」外包裝箱之照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