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九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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