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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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崇賢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