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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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東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證據除有臺灣新竹看守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竹所總字第0910000349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六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應予補充外;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又本件被告尚未送強制戒治,檢察官依法應另行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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