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 柯禮松 間,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五號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