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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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 柯禮松 間,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一五號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黃雅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