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1號
第98號原告 蕭揆平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被告 張育豪
林肇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9、39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