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1號聲請人 柯家翔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頤祥線上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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