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吳世傳 被告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郭好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1,2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