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 蘇慧婷 訴訟代理人 張曼娸 律師被告 陳美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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