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工程違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侯承志 被告 林金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違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