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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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東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東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蘇東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
4年度審訴字第280號、第4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1日23│104年5月22日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703號│毒偵字第144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80號│429號│││├──┼────────┼────────┼────────┤│事實審│判決│104.07.21│104.08.2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280號│429號│││├──┼────────┼────────┼────────┤││判決││││││確定│104.08.24│104.09.29││││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