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27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黃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77元,及自民國(下同)95
年4月1日起至95年5月5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另自95年5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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