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訴訟代理人  顏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甜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4,7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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