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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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梅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偲媺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3,4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