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翊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翊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翊倫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經
本院以105年毒聲字第48號裁定觀察勒戒2月,並於106年3月
22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4月
14日,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14日
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依法論罪科刑,合先敘明。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
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
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猶未能
戒除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實屬不該,對社會風氣、
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
質上乃屬自我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暨其犯罪手段、次數、所生危害、坦承犯行、智識程度及目
前打臨工為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惠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07號
被告張翊倫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翊倫為警方列管之毒品定期調驗人口,前於民國105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
48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3月22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6月25日凌晨1、2時許,
在金門縣○○鎮○○路某友人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粉末倒入空玻璃球內,再用打火機燒烤加熱,吸食所產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
106年6月27日晚上8、9時許,對其採集尿液檢體送驗,
檢驗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翊倫於本署偵詢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類陽性反應,有警製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8日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
106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
毒偵緝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被告提示簡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及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按。從而,被告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可採,事證明確,渠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檢察官張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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