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41號
原 告  王宗勝
原告與被告 陳龍旺 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22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被告陳龍旺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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