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坑尾村八鄰坑尾五八地下室,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鐵棍敲擊告訴人乙○○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車燈,毀損該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