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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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桃簡字第二三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於緩刑期內,屢經傳拘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其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