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桃簡字第二三六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於緩刑期內,屢經傳拘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其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