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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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