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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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