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原 告 駿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被 告 吳健 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