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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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

原告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連文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建築地上物,起訴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地上物並騰空後將該土地返還原告,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元。又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的面積約93.6平方公尺。另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20元(計算式:93.6×75=7,0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5。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進吉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2

被告連文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當期暨歷年申報地價資料。

5

具狀說明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坐落位置、附近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被告利用該筆土地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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