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
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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