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一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裁定觀察、勒戒,又於緩刑期內涉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因認受刑人所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經核卷附受刑人各該案件之判決、裁定、起訴書及檢察官告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事項之訊問筆錄等,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