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緝字第一號
原告甲○○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告乙○○
億聯交通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勝直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直青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