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第二五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