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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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餘重零點零陸陸肆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